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陳聰智 陳德彰 邱春作 陳在堯 黃德鏢 彭邱菊妹 彭松吉 彭世明 彭勝泉 彭增煜 蕭金泉 彭富海 陳能錪 陳潛全 陳嘉翔 陳在猷 陳毓芳 陳淑芳 陳盈芳 陳遜全 林美惠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上列共同複代理人 盧秀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炎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訴訟代理人 黃乾祥 葉國昌被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林君鴻律師 王彩又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炎」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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