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號
SCDV,103,重訴,19,201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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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陳聰智
       陳德彰
       邱春作
       陳在堯
       黃德鏢
       彭邱菊妹
       彭松吉
       彭世明
       彭勝泉
       彭增煜
       蕭金泉
       彭富海
       陳能錪
       陳潛全
       陳嘉翔
       陳在猷
       陳毓芳
       陳淑芳
       陳盈芳
       陳遜全
       林美惠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共同
複代理人   盧秀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炎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華
訴訟代理人  黃乾祥
       葉國昌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林君鴻律師
       王彩又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炎」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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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