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 告 許木生 李菜 許阿相 李義信 蔡金美 李𡍼岸 李文龍 李文照 史文池 林添桐 許金霖 李永笙 李永欽 李永定 李永振 李永鐽 李永志 李永銘 謝婷婷 李晨安 李欣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原 告 許文姿 許怡文 李燕雀 許志宏 許小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被 告 郭阿炮被 告 謝月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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