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3年度,9號
SCDV,103,選,9,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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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9號
原   告 徐騰洸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   告 彭成金
訴訟代理人 彭紹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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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