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呂國保
上 訴 人 呂國文
被 上訴人 呂正源
呂銘杰
呂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4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該通知已於104 年4 月2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