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1號
SCDV,103,司執消債更,21,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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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和鋅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敬之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柯文元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毓芳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4年1月15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表示同意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 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㈠債務人整體清 償成數僅約21.85%明顯過低,另債務人目前年48歲,尚屬中 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限65歲至少尚有17年以上之工作可能, 容有更高清償空間、㈡債務人之收入是否有合理性之資料, 且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總計金額已顯然高於政府公告之最低生 活費10,869元之標準而應予限縮,另關於扶養母親及子女部 分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應無再受扶養之必要,另尚有一名 子女可預期於更生履約期間將屆成年而可撙節扶養支出,增 加清償、㈢債務人每月薪資是否包含三節績效獎金,而其每 月支出之電話費是否為隨意認列,債務人應為釋明、㈣債務 人所提對母親扶養部分,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扶養 數額為何,債務人應為說明,另債務人應可再循政府部門單 位如勞委會職訓局等,提出工作需求找尋適合自身健康及經 濟狀況之工作職業,以增加其工作收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 。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險 業務人員,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據 債務人表示其並無固定薪資,是採業務性質,故無所謂之加 班費或獎金,為純傭金制。而債務人每月領取之承攬報酬約 為新台幣50,363元(扣除勞健保後之金額),並無津貼、加班 費或三節獎金等情,有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表示該公司與債務人間係承攬關係,於債務人完成所承攬之



保險業務時始依約定給付承攬報酬而非給付薪資,暨其檢附 之業務津貼表及債務人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在卷足憑 。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50,363元。又債務人 名下雖有西元1993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三陽廠 牌之重機車乙輛,惟據債務人具狀陳報前揭車輛已於103 年5月20日報案失竊,並無清算價值;且依財政部所定「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汽車為五年、機車為 三年),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縱仍存在,市場價值亦甚 低,依經驗法則認定應已無清算價值。另據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表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共計 40張,惟其中二張保單已停效,其上開保單解約金總計為 243,495元,附此敘明。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餐費5,000元、交通費3,000 元、電話費1,5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3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12,000元(未成年子女三人每人各4,000元,其 中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2年次、84年次及88年次,均仍在學 ,扶養義務人為二人)、母親扶養費3,000元、其他雜支 1,000元,有電信費繳費收據、油資發票、客運回數票等 附卷可稽。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27,000元,雖已 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10,869元,惟本院考量債務人需負擔扶養父母及未成年 子女之費用,故其生活所需自較一般人為高,而觀之聲請 人主張父母及子女之扶養費支出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台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費用總額為低,另因債務人工作為業務性 質,須經常使用電話聯絡客戶或增加業績,故其支出之通 話費用自較一般人為高,且復據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 14號民事裁定所認定,堪認債務人之支出尚屬合理。(三)按符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承前所述 ,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 50,363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27,000元後,餘額為23,363元,另債務人並願將保險契約 解約金243,495元用以清償債務,並分擔於更生方案之6年 履行期間,則每期可多加計清償3,382元(243,495÷72期 =3,382元)。故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分三階段還款,第1-14期之履行期間每月清償24,100元



,且於現就讀大學三年級之未成年子女(為82年出生)大學 畢業後,願將其扶養費4,000元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即於 第15-38期每期(月)清償28,100元,並於現就讀大學一年 級之未成年子女(為84年出生)大學畢業後,願將其扶養費 4,000元再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即於第39-72期每期(月)清 償32,100元。查債務人之長女及次女分別為82年及84年出 生,現分別就讀於大學三年級及大學一年級,現均仍在學 ,依正當情形,距大學畢業尚有1至3年需債務人扶養,且 其大學畢業後是否繼續升學(研究所)?畢業後何時可進入 職場?所得是否能分擔家計以減輕債務人扶養之負擔?均 屬無法明確衡量之不可預測事項,當無從據為更生方案應 否認可之判斷基礎。是以,依上開規定,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復因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於101年1月4 日修正規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 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 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而本件並不符合上開得延長 清償期之情形,自無法令債務人延長清償期為8年,附此 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高於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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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