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41號
SCDV,102,訴,341,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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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黃幼妹
      莊富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振宏
訴訟代理人 徐繼桂
      林思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撤回對於被告楊肅欣訴訟,爰請 求退回裁判費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1/2 (已修正為2/3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 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 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 ,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 判費1/2 (已修正為2/3 )(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可資參酌)。
三、經查:原告前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肅欣、吳振 宏分別返還1,650,502元、991,905元,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中 ,撤回對於被告楊肅欣請求,其訴訟並未全部終結,依前揭 規定,原告聲請退回裁判費,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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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