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47號
SCDM,104,訴,147,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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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智豪
      古哲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智豪古哲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2 人及其2 人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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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