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28號
SCDM,103,訴,328,2015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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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漢堂
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1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漢堂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呂漢堂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 103 年12月9 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而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判 其有罪,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害審判進行之 可能性顯然存在,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對於公共 利益有重大之危害,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裁定自103 年12月9 日起羈押;及自104 年3 月9 日起暨自同年5 月9 日起均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2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6 月30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訴人意見後,認 本案雖已於104 年6 月4 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 月3 日宣 判,惟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且為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若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 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 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 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4 年7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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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