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321號
SCDM,102,易,321,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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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明
選任辯護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子明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曾子明於民國100 年1 月間,向吳彩雲購得坐落新竹縣五峰 鄉(以下省略縣鄉○○○○○段0000○0 號(嗣分割出1200 之3 、1200之4 、1200之5 號)土地,該土地係生長竹子與 雜樹,且其在上述土地整地、搭蓋木屋等行為,已於100 年 7 月至12月間完竣,並無殘餘牛樟之可能,竟基於收受贓物 (牛樟)之犯意,於102 年1 月初某日,在其上述土地內之 木屋,向不詳年籍之成年者,收受國有林地內森林主產物牛 樟,並裁切牛樟堆置在所管領土地內之陰涼潮濕之香蕉樹、 木屋旁等處,復以黑色塑膠袋、塑膠遮陽布覆蓋。嗣森林警 察隊隊員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 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巡視員於102 年2 月21日凌晨5 時30分許,在曾子明上述木屋旁發現放置牛樟殘材,續在木 屋周遭尋找後,總計發現其上殘留紅漆(鐵刷刷抹樣)、或 以白筆註記重量(阿拉伯數字)、或生長青苔之牛樟共29塊 (現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保管,材積共0.861 立方公尺 、重量946 公斤)。
二、案經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曾子明之供述,被告及前辯護人均未主張係以不正 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 ,足認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 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 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 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沒有意 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102 年度 易字第321 號卷【以下簡稱易卷】第12至13頁背、第59頁背 、第7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於100 年1 月間,向吳彩雲購得坐落竹林段1200之1 號(嗣分割出1200之3 、1200之4 、1200之5 號)土地, 該土地係生長竹子與雜樹;被告將森林主產物牛樟裁切後 堆置在所管領土地內之陰涼潮濕之香蕉樹、木屋旁等處, 復以黑色塑膠袋、塑膠遮陽布覆蓋;嗣森林警察隊隊員會 同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巡視員於102 年2 月21日凌晨5 時30分許,在曾子明上述木屋旁發現放置牛樟殘材,續在 木屋周遭尋找後,總計發現其上殘留紅漆(鐵刷刷抹樣) 、或以白筆註記重量(阿拉伯數字)、或生長青苔之牛樟 共29塊(現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保管,材積共0.861 立方公尺、重量946 公斤)等情,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所不爭執(見易卷第14頁正反面),並有下列證據可 憑,堪予認定:
1、證人吳彩雲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偵字第5005號【以下簡稱偵卷】第15至18頁)。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玉財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 中之指訴及證述(見偵卷第19至22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850 號【以下簡稱他卷】第27至28 頁、易卷第60至70頁背、第75頁正反面)。 3、證人麥傳芳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見偵卷第12至14 、98至99頁)。
4、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2 年4 月11日竹政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森林被害告訴書、贓物保管明細表、現場照 片37張、空照圖4 紙(見他卷第1 至21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卷第24至27頁)。




6、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29至30頁)。 7、會勘紀錄(見偵卷第31至32頁)。
8、現場與贓證物照片共28張(見偵卷第35至48頁)。 9、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新竹縣五峰鄉○○段000000000 地號 (見偵卷第71頁)。
10、森林警察隊隊員陳偉102 年2 月21日職務報告(見偵卷第 3 頁)。
12、吳彩雲地籍圖1 紙(見偵卷第33頁)。 13、告訴代理人審理時庭呈照片2 張(見易卷第79頁)。(二)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犯森林法第50條之收受贓物犯行,於10 2 年2 月21日警詢時辯稱:我的工寮位在竹林段1200之3 地號,是農牧用地;警方查獲的牛樟木是我在竹林段1200 之1 、1200之3 、1200之4 、1200之5 地號整地時,在各 地號發現的,其中竹林段1200之3 、1200之4 、1200之5 地號是從竹林段1200之1 地號分割出來的,我於100 年1 月間,以新臺幣300 萬元左右,向吳彩雲購買該地,受限 於法令規定,所以找具原住民身分的許錦送當掛名地主, 該地土地上竹子佔6 成、雜木佔4 成;我於100 年1 月初 開始陸續整地,是我自己1 人使用怪手(挖土機)整地, 工期約1 年半左右;我忘記我發現牛樟木的時間、數量、 所在地號了;我在整地期間,在所整土地上發現牛樟木後 ,有時在現場以鍊鋸切割成大小不等的牛樟木,有時以怪 手拖至工寮旁,再以鍊鋸切割,有空閒時,就把牛樟木上 殘留的土洗刷,但有的有洗刷到,有的沒有洗刷到;我最 後1 次發現所整之土地上有牛樟,是於101 年11月左右, 但是有空才去切發現的牛樟木;我有分別以紅、白色筆寫 下重量,當時是想下山賣人,但鄉公所人員跟我說,沒有 申請就不能載下山去賣,所以我就擺著;我最後1 次以鍊 鋸切牛樟木是2 個月前,在工寮旁之水泥空地上有以鍊鋸 切牛樟,但切幾塊我不知道;從頭到尾都是我1 人以鍊鋸 切的;我今天下午2 點多,發現我買來使用並藏在工寮20 至30公尺遠的狗寮旁的鍊鋸不見了;我有聘3 名工人除草 和種黑松苗云云(見偵卷第4 至11頁)。於102 年6 月10 日檢察官偵訊中辯稱:我的小木屋所在的4 甲多的地都是 我用來種植苗圃的,因為種樹要挖洞,在挖洞過程中發現 扣案的牛樟木,因為不知怎麼處理,所以就把它放在農路 旁邊;我大概是從100 年6 月左右開始在那邊種;我自己 將發現的牛樟木鋸切成塊,秤重後在樹塊上註記重量;我 不曉得鋸切的用途,我就放在小木屋附近,我有想培養牛 樟芝,但因為還沒有整理好,只是堆放在工寮附近;之所



以有些樹塊上有紅漆,是因為搬運過程中沾到紅色底漆云 云(見偵卷第56至57頁)。於本院102 年12月10日準備程 序辯稱:我在該處整地、種植黑松;我是於100 年購買該 地,之後就陸續整地,整到現在,整地過程有很多雜木、 木頭,我有集中在一起,現在該處也還留有一些雜木,牛 樟木都是整地整出來的,該處很多木材、土石流覆蓋,我 在整地過程當中慢慢蒐集起來云云(見本院102 年度審易 字第910 號卷【以下簡稱審易卷】第13頁背)。於本院10 3 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辯稱:我木屋搭蓋1 年多,忘記何 時完工,但100 年12月還沒有完工,只有做好一部分,後 面只是用鐵皮圍起來,還沒有完工,整地是陸陸續續,一 直到現在都沒有整好云云(見易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 中辯稱:(對證人羅玉財當庭之證言有何意見?)沒有意 見,我當時在現場印象沒有說是2 、3 天前裁切的,(後 改稱)我忘記了,我也忘記那時有無跟證人講說到101 年 底整地都還有挖到埋藏的,因為我那是苗圃,我隨時都可 以整地;(你主張被警察及林務局查獲的牛樟木是你在現 場地下挖出來的,是否如此?)地上也有、竹子蓋著也有 、木頭蓋著也有、地底下被土覆蓋的也有;(你於整地過 程中找到的這些牛樟木,你有無切割後拿出去該土地以外 的任何地方?)沒有,全部都在現場;(告訴代理人主張 現場查獲的牛樟木無法組合成完整之木塊,因為你已切割 ,切割後應該要組成完整之木塊,該完整木塊即便不是一 整個木頭,至少切割處要能夠銜接,故告訴代理人認為應 該有木頭是被你運出去或已經賣掉,有何意見?)我怪手 挖的時候,木頭就破裂掉在那裡,有的可以切,有的沒有 用了,弄上來就跟那些雜木就一起當場燒掉,天氣好就把 它燒掉了;(你本來有在這些木頭上秤重並寫上重量,是 否如此?)是,我用工作的那種筆寫,那種筆跟石粉筆一 樣;(你本來想要拿至何處販賣?賣給何人?)本來是要 拿去賣給人家雕刻的,因為有人這樣講,我想說可以雕刻 就來賣,但他說不能載出去,我就完全沒有動它了云云( 見易卷第70頁背、第74頁背至第75頁)。(三)經查:
1、被告上開所辯就有關如何發現扣案牛樟木,先於警詢辯稱 整地過程中挖到,嗣於檢察官偵訊改稱種樹挖洞過程中發 現;有關整地多久,先於警詢辯稱於100 年1 月初開始陸 續整地,工期約1 年半左右,嗣於本院102 年12月10日及 103 年4 月7 日準備程序改稱於100 年購買該地,之後就 陸續整地,整到現在都還沒有整好,顯係前後矛盾,且其



所辯另有下列不合理之處,已難採信:
(1)被告持有鋸切扣案牛樟木之鍊鋸,若為被告正當持用 ,豈有將之藏放在距工寮20至30公尺遠的易遭竊之狗 寮旁,且平日均有使用竟恰於為警查獲日發現遭竊之 理。
(2)觀諸他卷第12頁背至第14頁背扣案牛樟塊非標示數字 之紅漆沾染到部分,紅漆沾染滲入木材之深及部分樹 材沾有紅漆部分屬內凹非輕易可於搬運時碰觸外物之 情,豈有可能係被告所辯搬運過程中沾到紅色底漆所 致。
(3)若如被告所辯所有扣案之牛樟塊均係其於扣案現場整 地或挖洞期間挖到之牛樟木自行鋸切成塊,且不曾外 運,則扣案之牛樟塊理應可組合成完整或幾近完整的 木塊,然該等扣案之牛樟塊無法組合成完整或幾近完 整木塊,業經告訴人代理證述明確(見易卷第66頁背 ),並有扣案牛樟塊組合照片(見他卷第14頁背至第 15頁背)可稽,縱如被告所辯係因以怪手挖時部分破 裂無用而燒掉,則破裂無用部分所佔體積應甚小,以 被告將牛樟木鋸切成塊並收撿後,特地以黑色塑膠袋 及塑膠遮陽布覆蓋等珍視之舉,當不會輕易將未破裂 部分,隨同該等破裂無用部分一同燒掉丟棄,從而, 扣案牛樟塊組合狀態豈有可能如他卷第14頁背至第15 頁背之照片所示之有如此大量體積之缺口。
(4)若被告係如其所辯因整地或植栽挖洞時發現扣案牛樟 木,以其所辯取得原因之正當,豈有需特地將之分別 藏放在工寮即犯罪事實欄所載木屋大門右前方、工寮 後方、工寮大門前下方山坡芭蕉樹下之3 個隱密處, 並以外人無法輕易看到內容物之黑色布料完全覆蓋( 查獲地點及狀態,參現場照片,見他卷第8 至9 頁背 )之理,顯見其係因心知取得原因有虧,為隱匿犯行 而為該舉。
(5)至於被告所辯其曾因想將扣案牛樟塊運下山賣人,而 詢問鄉公所人員,經鄉公所人員告知沒有申請就不能 載下山去賣,所以其就擺著云云,僅係被告片面陳述 ,尚無從據此即認定其確曾向相關公務單位人員詢問 上情。況,縱被告確有為此等詢問,若扣案之牛樟塊 之取得過程確如被告所辯之正當,其既欲販售,豈有 不依法正當申請之理。
2、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玉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你 是否曾到當時曾子明住處查看牛樟木被警方查獲的地點?



)是;(當時你在現場時,曾子明有無在場?)曾子明是 事後警方連絡他,他才回來的,他回來後,當時在他住處 我有跟曾子明碰到面;(當時曾子明說被警察查獲的那些 牛樟木是如何來的?)曾子明說整地時在他整地的地上挖 到的,他還有指認幾個地點;(當時曾子明有帶你跟警察 去看他從何處找到這些牛樟木嗎?)就是在木屋旁邊,曾 子明有指幾個地點;(曾子明所指的地點距離其木屋約莫 多遠?)很近,就是在木屋附近而已,告訴書上的圖有顯 示曾子明指認的地點;(據你在警詢時提到,曾子明指稱 他找到牛樟木的地點是屬於原住民保留地,是否如此?) 是;(原住民保留地與國有林班地之差異何在?如何認定 ?)告訴書上有地籍查詢資料(證人翻閱手中資料),本 件曾子明指認的地方是私有的;(在案發現場時,你們如 何認定牛樟木材可能是從國有林班地竊取來的?)(證人 翻閱手中資料)我們在告訴書上有整理一些疑點:一、曾 子明指認的地方在我們去看的時候並沒有殘留的牛樟木屑 或牛樟殘塊,二、曾子明在我們查獲的牛樟上面有記載重 量,依照經驗法則判斷,他如果是在自己的地挖出來,他 記載重量的作用何在?這就很難理解,三、曾子明幾乎每 一塊木材都有整理過,但還有一些木材有一些紅色噴漆的 殘留存在,一般林班地我們看到牛樟被鋸切,我們會去做 註記,就是在被鋸切的地方噴上紅漆,這就有可能得到一 些關聯,四、曾子明在當時是說他挖出來以後有鋸切過, 但他都沒有運走,然而我們查扣的這些數量,並不能完全 整合起來,會有缺塊的現象,如果他沒有運走,所有他鋸 切的切面應該都可以組合成一個完整木頭的形體,但我們 去查對的結果是沒有辦法完全組合起來的,五、告訴書上 也有記載,有一些木材會有殘留一些很新鮮的苔蘚,我今 天有帶相片來(證人庭呈木材照片1 紙),確實我們當初 拍的照片也有一些附著的苔蘚,在第二張相片的木頭同時 有新舊的切痕,如果是新的切痕應該是他鋸的,這一塊我 們也沒有辦法去配對到,依我的想法,這張相片舊的切面 有可能是在林班地之前被切的,新的切痕是最近去切,然 後又搬下來,所以在一個林班裡面,它的樹頭不是同時被 拿走,有可能是不同的人、或同一組人、或不同組人分不 同時間去切,切了之後沒有完全拿走,另外的人又在不同 時間去切,就會產生這種新舊的切痕,另外第一張相片, 我們在林班地看到的牛樟,被偷的有一些是樹頭材,樹頭 材就是指在我們去現場查證的那些相片中,一部分根還在 土裡面,他切表面的部分拿走,那就是我們所謂的樹頭材



,也就是之前如果有伐木時,我們會留1 米到1 米半的樹 頭在林地裡面,不會把根整個挖走,也不會切得太靠近土 地,會留大概1 米到1 米半,因為最近牛樟實在價格太好 ,他們就會再去竊取這1 米到1 米半,那就是我們所謂的 樹頭材,他們就會去切,然後搬走,依我剛剛講的,他不 是一次,他可能是在2 年期間去拿,所以會有新的切痕跟 舊的切痕產生,新的切痕就是他在不久之前拿的,舊的切 痕是以前的人切的,我說的切痕是指下面這一張,第一張 相片組合起來有明顯的根張,所以它下面的切點是很靠近 土地的,根張就是活的、特別是大的木頭,它的根下來會 張開來長,那就是根張,第一張相片的根張是明顯的,它 有根張出來,這就表示是在比較接近土地的部分去切下來 ,曾子明一直說是埋藏在土裡面由他挖出來的,但這張照 片顯然不是埋藏在土裡面挖出來的,而是長在地表上的, 如果說是在他的地上長出來,他從接近地表切下來的話, 在地上會有殘留根以及沒有切下的部分在土裡面,如果怪 手整個挖起來,他又一直說他沒有載走,下面也可以配對 組合起來,但這都沒有辦法組合起來,以上就是我所了解 的,我認為這應該是在林班地裡面拿的;(你方才於你庭 呈的照片上有講到樹頭材的部分,請再說明樹頭材是指樹 的哪一部分?)接近根部,就是土地上來大概1 米到1 米 半,是之前伐木以後留下來的,它的根還在泥土裡面,但 有露出來大概1 米到1 米半的樹身還在上面,(證人翻閱 手中資料)我們看一下告訴書上的相片,例如相片32、相 片33,這應該是同一個地點,這是1 棵很大的樹,它原本 在泥土上面還有大概1 米到1 米半的樹身,一直分時期被 切,他把上面幾乎都拿走,剩下根部還留在土裡面沒有被 挖走,有些山老鼠還會再去挖;(當時你們在被告的小木 屋處,你們看到的牛樟木裡面有樹頭材,但沒有看到根部 ,是否如此?)我的意思是如果以第1 張相片,這很明顯 是根張,(證人邊示範邊稱)譬如我面前的應訊發言席是 樹頭材,地板這邊是根張,有發現根張就表示他是接近地 面的地方切下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埋在土裡面還會有 一些殘留在,但我們去會勘的時候,他指認的地點並沒有 樹根的殘留在;(你方稱你們於被告小木屋處找到的牛樟 木有發現青苔,覺得不太合理,請說明原因?)因為牛樟 在林地裡面潮濕,所以放滿長的一段時間會附著青苔,有 潮濕跟空氣,木頭的表面會有青苔,我們在林地裡面經常 看到木頭是長青苔的,例如告訴書相片34的左下角就是青 苔,在林地裡面因為是比較潮濕的,如果木頭長久在林地



裡面放置,木頭是會長青苔的;(你方稱在被告小木屋處 找到的牛樟木有青苔,而你於告訴書裡提到這是有點不太 合理的地方,你方才又提到樹木在林地裡面會有青苔,是 很正常的,為何你認為在被告小木屋處發現牛樟木有青苔 是屬於不正常的?)被告的放置方式是有黑網遮起來,如 果他是從地底下挖起來的,那個不會有青苔,因為埋在地 底雖然濕度夠,但空氣不夠,不會有活的青苔,所以如果 埋在土裡面挖起來的,不會有青苔,埋在土裡面的牛樟, 一、是人為埋的,二、是崩塌下來埋進去的,不然不會在 土裡面長,除非是像我剛才講的樹頭材有一部分樹根在地 下,那一定會有,如果是樹身的話,除了一、是人埋的, 二、是天然崩塌造成土在上面,木頭在下面,就只有這二 個原因,因為那邊應該是很久沒有崩塌的狀況,如果牛樟 是埋在地裡面很久,牛樟不會有青苔,另外,我們去看的 時候,他在放置的地點有去做遮掩,而且是滿隱密的,外 面馬路走進去我們是看不到他的牛樟木,他是放在他房子 的後面用遮陰布蓋起來,再底下是香蕉園,如果那完全是 屬於被告的東西,我覺得被告沒有必要放得這麼隱密;( 依照林務局提供給地檢署的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森林被 害告訴書,於疑點(六)提到「經比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歷年航空照片,嫌疑人指認取 得牛樟樹材諸地點,於100 年7 月28日以前即已大致完成 整地,與嫌疑人指稱於民國101 年底,仍自渠指認地點取 得牛樟樹材,顯有矛盾之處」,為何林務局會認為已經有 在100 年7 月28日就完成大致整地的話,被告就不太可能 從他指認的地點挖出牛樟樹材?)我們有提供3 張航空影 像,第1 張是97年12月1 日拍的,上面是竹林,第2 張是 100 年7 月28日拍的,我們對照告訴書上A3的這張,他指 認的地點已經都整地完成了,第3 張是100 年12月4 日拍 的,小木屋也完成了,所以如果被告有發現牛樟,應該是 在竹子挖掉時,就會發現牛樟;(〈提示他卷第19至21頁 並令其辨識〉你方才提到的航空影像就是第19至21頁的這 3 張圖嗎?)(證人辨識後答)是,還有1 張是第18頁的 ,這有標示被告指認的地點;(〈提示易卷第45頁並告以 要旨〉本案林務局有跟臺大森林系一起去現場鑑定嗎?) (證人詳閱後答)有,並且當時我有一起去;(臺大森林 系最後鑑定結果為「最後於104 年1 月9 日由竹東工作站 同仁陪同至56林班地內5 處現場逐一比對,並未能發現有 斷面輪廓圖與斷面相符之情形」,你對於臺大森林系之最 後鑑定結果有何意見?)結果是沒辦法比對出來,但他是



用形狀跟木紋去比對,這樣的困難度是非常高的,就我剛 剛講的,如果中間有缺塊,它就沒有辦法去接合到,1 塊 木頭在不同的時間被切,如果有一些木頭不在我們查扣的 贓物裡面,那就沒有辦法去對到;(當時你們是帶臺大森 林系到56林班地附近5 個有牛樟木的地方去比對,那幾個 地方是距離被告小木屋最近且有牛樟木的地點嗎?還是有 其他原因,所以你們帶臺大去那幾個地方做比對?)那些 地方是距離小木屋最近、牛樟木有被切的地點,而且是在 本案發生之前有持續被切地點;(你帶臺大森林系去比對 有牛樟木被切的地點,距離被告小木屋現場大概有多遠? )(證人翻閱手中資料)這是有比例尺的,最近的一個點 直線距離大概400 多公尺;(在被告曾子明小木屋查扣的 牛樟木,就你的判斷來看,該木頭是枯木還是剛砍下來的 新木?)該木頭不是生立木,所謂的生立木就是還有葉子 ,整個樹是完整的,但該木頭有一些是樹頭材,有一些是 樹身,就是整個幹空放在林地裡面,可能有這二種狀況, 但該木頭不會是活的樹;(小木屋跟林班地的高度是否很 高?)林班地比較高一點,海拔大概不會超過100 公尺; (以這個海拔的高度,不管木材是挖起來的或是被砍下來 的,如果出土後拿出來,且被遮掩後過一段時間,該木材 是否會產生青苔?)我認為長青苔會是一段比較長的時間 ,不是在短時間,至於多久時間因為環境不一樣,結果會 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在被告住處發現的牛樟木塊主 要是屬於牛樟木的哪一部分?)我認為樹頭材跟樹身都有 ,樹身就是這棵木倒了之後,樹幹留在林地裡面,這種有 一定直徑的牛樟會是中空的,以圖片看起來有一些像是樹 身(證人翻閱手中資料),例如相片28就比較有可能是樹 身,它擺在林地很久,風化的程度也很高,然後它又被切 下來,被告為了搬運、減輕重量,除了切成圓的以外,他 又把一個原材切成2 塊;(你們在被告住處現場有發現屬 於牛樟木根部的部位嗎?)有根張,但根部的部位要再確 認. . . (證人翻閱手中資料),這我不確定,但根張的 部分有滿多塊的;(根張與根部的差異為何?)木頭本來 上面是圓的、是直的,木頭在接近地面時會張開來長出去 ,所以它在靠近地表的地方會是張開來的,且它的形狀、 斷面從俯視圖看下去,越接近泥土它越會呈不規則狀,在 上面它大概會呈圓筒狀,下面因為接近根部,就產生根張 ,所以會不規則長,所以這看起來有一些是根張的部位, 至於有無根部的部位,我無法確認,就當時我提供的照片 看起來,我沒有辦法確認是否有屬於根部的部位;(根張



是屬於在地面上還是地裡面的?)地表接近根部;(你今 日所提出的下方那張相片,可以從相片裡看得出來有青苔 ,依你的專業,該木頭如果是埋在土裡面會生青苔嗎?) 埋在土裡面不會;(如果挖出來的話,大概需要多久會生 青苔?)這跟環境有關係,應該需要滿長一段時間長青苔 ,而且看起來這青苔滿厚的,不是剛長的青苔;(你方才 所稱編號數字的相片是否指林區管理處森林被害告訴書後 附之相片編號?)是;(〈提示他卷第15至17頁並令其辨 識〉相片上的紅漆是你們查獲後另外噴的嗎?)(證人辨 識後答)那是查獲後另外噴的,相片27我有用橢圓形圈起 來的部分是殘留的;(請針對問題回答?)那是另外噴的 ;(〈提示他卷第13頁反面並令其辨識〉第13頁反面相片 編號24的右側紅漆看起來比較深、新鮮,這是否也是你們 另外噴的?)(證人辨識、翻閱手中資料)那不是我們噴 的,我們是噴在斷面,那整個紅漆全部都是舊的;(依這 種紅漆的色澤,大概是多久時間內噴的紅漆還能夠呈現此 種顏色?)我沒辦法確認,如果是10幾、20年不會有這麼 新鮮的顏色,如果是10年也不會是這麼新鮮的顏色,10年 應該是看不太出來了,如果是2 年,還有機會是這個顏色 ;(100 年1 月至12月間假設有整地挖出來,挖出來後放 空氣下,不管木頭有無以黑色網布遮蓋,木頭放在你們查 獲的這塊地上,距離你們查獲時有可能1 年半將近2 年, 你方稱如果有黑網遮蓋比較不會有青苔,但若當時沒有黑 網蓋,就這樣放著,有無機會生出如卷內這種青苔?)被 告放在香蕉園的比較有機會,因為那比較陰暗,青苔除了 要潮濕,它還怕陽光曬,所以在香蕉園那些比較有機會; (卷內這些看起來有青苔的牛樟木是香蕉園的還是房屋後 面的?)(證人翻閱手中資料、經提示他字卷第7 頁後答 )他卷第7 頁的木頭編號1 是在曾子明的木屋後方起獲的 ,這一塊有青苔;(你如何知道那塊有青苔?)我今日庭 呈的相片下方那一張就是編號1 的,這就有青苔;(如果 這塊是放在被告屋子後方1 至2 年,沒有黑色帆布覆蓋的 話,有無機會長出這樣子的青苔?)從我今日庭呈的相片 看起來青苔是滿厚的,以被告屋子那邊的天候狀況,我不 能確定是否1 年半、2 年能長出這樣的青苔;(你方稱該 處很久沒有崩塌,如果有牛樟隨著崩塌下來埋在土裡,應 該是埋很久了,你所謂很久沒有崩塌,是指大概幾年?) 我是以竹林來判斷,如果有崩塌、有牛樟木那些埋在那裡 頭,也是在竹子種上去之前崩的,以竹子的狀態表示至少 有滿多年這些竹子都長在那邊,我以這個來判斷的;(那



些竹子看起來是大概多久了?)我沒有看到竹子,但竹子 的林相是完整的,我們是以他卷第21頁的空照圖來判斷竹 子林相是完整的;(從該空照圖其實看不出來竹林已生長 多少年,是否如此?)是,沒辦法看空照圖來判斷;(你 們這次查獲的竹林段1200之1 號至1200之5 號這幾塊林地 ,早年時有無可能生長牛樟木?)數十年前是有可能的, 因為既然周遭的林班地有的話,當然數十年前也有可能, 因為環境是類似的,天然分布是有可能的,但一般原住民 保留地留下的牛樟非常少,經過開發後,留下的牛樟非常 稀少,不會如本案查獲這麼多的數量,本案雖然查獲這麼 多,但我們沒辦法去組合起來,事實上應該是更多,因為 有缺塊,至少有幾塊應該是本來存在那裡而被切不見,那 裡應該要有個更大、更完整的量在那邊;(你們稱被告曾 稱他想拿出去賣,只是被說不可以,所以就沒有搬出去賣 ,假設牛樟真的是山崩或其他原因掩埋而殘留在土地之下 ,被告挖出來後自己裁切拿出去賣,如此是否屬於違法? )(證人翻閱手中資料)如果是林業用地,森林法第45條 規定伐採森林主副產物是需要經過申請,如果沒有申請, 是有罰則的,如果不是林業用地而是農牧用地的話…,( 經提示偵卷第71頁後稱)這是農牧用地,農牧用地就不受 森林法第45條規範,但他如果要整地還是需要經過申請, 沒有申請的話是行政罰,假設是埋在那邊切割拿出去賣就 沒有刑責;(你們認為現場沒有裁切木屑的痕跡,是因為 被告有帶你去指認他在何處裁切嗎?)被告有指認在哪裡 拿的;(〈提示偵卷第42頁並令其辨識〉你們認為如果裁 切樹木,應該要有如卷內相片的殘屑嗎?)(證人辨識後 答)是,如果是最近幾天有裁切,理論上會有一些小木屑 或小木塊,如果是好幾個月前的裁切就不會有木屑,因為 一下雨就沖走,但有可能會有殘留的小木塊;(被告買地 至被你們查獲的期間已經有1 年多,你們主張不合理之處 在於被告裁切沒有木屑,但如果被告是1 週或2 週前裁切 ,沒有木屑應屬合理,有何意見?)被告裁切也有可能會 產生一些小木塊,我們完全沒有看到有跡象,沒有木屑我 們覺得這樣子是合理的,但沒有小木塊是不合理的;(裁 切除了有木屑,一定會有小木塊嗎?)大部分會;(你方 稱小木屑如果下雨就會沖掉,而小木塊以肉眼就可看到, 且還滿大塊的,有無可能被撿拾起來?)依我去看,我完 全沒有看到被告有在那邊裁切過的跡象;(你方稱沒有裁 切過的跡象是因為你覺得幾天內就應該有木屑,但你方才 又稱裁切的話,應該會有小木塊,如果是比較大的小木塊



,有可能看到就撿拾起來,比較大的小木塊撿拾起來後, 木屑如果有下雨就沖掉,如此一來,你所稱沒有裁切的跡 象,是以何根據來判斷?)因為那時在現場被告說他前2 、3 天還有在切,所以我會這樣去想;(你們一直稱該處 最晚是在100 年12月前就應該整地蓋好,且你們又一直稱 被告說他到101 年都還有在整地,然後挖到本案的木材, 101 年還有整地挖到木材的說法你是如何知道的?)因為 在這3 張航照裡可以顯示在被告指認的那幾個地點,在10 0 年7 月28日就已經整地完成,所以101 年又從被告指認 的那幾個地點去拿到牛樟,我覺得不合理;(請針對問題 回答?)被告那時在現場有這樣講;(方才提示給你看的 他卷第13頁反面相片編號24的紅漆,你方稱這紅漆全部都 不是你們噴的,是原本的、舊的,是否如此?)是;(你 們有以藍色筆圈出相片中木幹之左側並稱此為殘留的紅漆 ,所以你們認為此部分係遭被告刻意用鐵刷之類的工具刷 掉,是否如此?)是,被告有用鐵刷刷,有刮痕,看這相 片就很清楚知道被告用鐵刷刷過;(他卷第23頁反面相片 編號24右邊這一大塊紅色的部分,被告有無辦法以鐵刷大 致刷洗?)它是長在裡面,比較不規則形,鐵刷應該還是 可以進去;(你們的疑點裡,認為這有刻意把原本的紅漆 刷掉,如果這東西真的是贓物的話,被告為何要刷掉此紅 漆?)被告刷表面不見得是要把紅漆刷掉,一般來講,在 我們去植菌場搜扣時,所有牛樟木在要植菌之前,都會去 刷過,他是要把表面上的泥土用掉,他不見得是要刷掉紅 漆;(你們告訴書將第四大點(四)「本處轄管林地內發 現牛樟樹材遭鋸切竊取案件,均於殘留之樹材噴漆註記。 本案起獲贓物均經嫌疑人以鐵刷清理,贓物保管明細表編 號16-19 號贓物,雖經清理,仍隱約殘留疑似本處註記之 紅漆噴漆痕跡(如附相片23-27 )」列為疑點,你方稱要 植菌之前有可能會整個刷過,被告也主張他不是特別刷, 他是整個刷,如此一來,請問該處有刷過到底有何值得懷 疑之處?)我的意思是牛樟如果是從地上挖起來的,那個 就不會有紅漆,照常理講,被告也不會自己去噴紅漆上去 ,所以被告原本取得牛樟時就有紅漆在,那個紅漆跟我們 去處理林班地被砍的狀況會有一點連結,就是我們去處理 被砍過的牛樟會噴漆註記,是這樣連結的;(你方稱你們 在山上發現有牛樟被偷,你們會在殘留的牛樟上噴漆做註 記,這種作法是否行之有年?多少年?)是,行之有年。 我在竹東工作站8 年多,從我進來就一直都是沿用這種作 法,至少8 年都是這樣;(除了你們會把被查獲的牛樟噴



紅漆之外,一般民間在外面會把自己的牛樟木噴紅漆嗎? )不會,我沒有看過這樣子的;(噴紅漆對牛樟木有何缺 點與影響?為何別人不會這樣做?)現在的牛樟會被偷就 是因為要拿去做植菌,如果要植菌,他一定要把油漆全部 弄掉,一但被噴漆的話,他還得費時間去刷,不然牛樟就 沒有用處;(你方稱相片編號24並未特別刷,還殘留其上 的紅漆是舊的,2 、3 年還有可能是這個顏色,是否如此 ?)是;(經過5 年還有可能是這個顏色嗎?)這可能要 看木材放置地點的狀況,從被告的地到我們林班地牛樟分 布的地方很久沒有崩塌,我們從被告家走路到林班地,我 有看到那個樹是非常大的,那是柳、樟造林地,是幾十年 的造林地,大概幾十年都沒有崩塌的情形;(目前卷證上 看起來無法比對是否係由你走路前往的林班地,但該處是 離被告家最近的、有長牛樟木的林班地,是否如此?)是 ,而且那塊林班地是在被告家上方,假設有崩塌,也只會 從我帶臺大他們去指認的那塊林班地崩過來,但幾十年內 都沒有崩;(有無可能從其他地方崩過來?)崩一定在上 方,那塊林班地就是在被告家的上方;(有無其他上方的 地有生長牛樟木?)其他的地也是林相很完整,這整個林 班地的林相都很完整;(依你們看到的97年12月1 日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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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