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3號
原 告 威速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琴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係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本件罰鍰金額6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 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2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二、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 ,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 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本件事實概要:緣被告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13時15分許於 新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原告所有車輛(車號:00-0 00,駕駛人員:賴平霖)載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廢木材 、廢門板等),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 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清運車輛車號、清運時間及廢棄物產源 等欄位未確實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被告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 款 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 罰基準第2條規定,開立103年12月23日北環稽字第00-000-0 0000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新臺幣6萬元整罰鍰(下稱原處分 )。訴外人賴平霖不服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04年3月30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不受理」在案(案號 0000000000號)。原告不服,惟並未依法提起訴願,逕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之訴。
四、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惟其並 未依法提起訴願程序救濟(見本院卷第9 頁),則原處分已 逾提起訴願期間,則原告既未依法提起訴願程序,依首開說 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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