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0年度,132號
PCDV,80,重訴,132,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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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楊熺崑 
      賴石南 
      賴添福 
      賴清歸 
      賴石象 
      賴德宗 
      蕭立帆 
      賴東隆 
      賴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 代理人 文衍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賴從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文峰 
被   告 賴武雄 
      賴蕭菊 
      賴阿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阿性 
被   告 陳文煊 
訴訟代理人 陳枝敏 
      杜文峰 
被   告 楊錦鐘 
      賴劉豆豉
      賴錦宗 
      賴錦輝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81年9 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中關於「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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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