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楊熺崑
賴石南
賴添福
賴清歸
賴石象
賴德宗
蕭立帆
賴東隆
賴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 代理人 文衍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賴從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文峰
被 告 賴武雄
賴蕭菊
賴阿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阿性
被 告 陳文煊
訴訟代理人 陳枝敏
杜文峰
被 告 楊錦鐘
賴劉豆豉
賴錦宗
賴錦輝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81年9 月
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號中關於「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