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23號
PCDV,104,除,32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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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柯孟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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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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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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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惠營國際有限│第一銀行頭│103年12月20日 │ 14,465元 │ GB0516683│ │
│ │公司 │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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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北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