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2號
PCDV,104,訴,282,2015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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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黃銀俊
      黃健雄
      黃素梅
被 上訴人 蔡佩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潘柏錚
      楊世傑
      李愛珠
      徐瓊梅
      邱治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12日 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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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