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辛純昌
被 告 沈志偉
趙梅婷即趙梅琴
沈耕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 月28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補繳,惟被告不服提起抗
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598 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
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零玖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尚不足壹仟捌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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