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2號
PCDV,104,訴,172,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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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辛純昌
被   告 沈志偉
      趙梅婷即趙梅琴
      沈耕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 月28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補繳,惟被告不服提起抗
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598 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
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伍萬零玖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尚不足壹仟捌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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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