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41號
PCDV,104,訴,1441,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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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053 號),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4 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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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