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被 告 李宗能
李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6,04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500元,尚有裁判費4萬5,54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 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2至15、17至1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