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9號
PCDV,104,訴,129,2015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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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湯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5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4 年5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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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