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89號
PCDV,104,訴,1289,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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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盧山
      馮致寬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叁仟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
  文。又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
  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
  20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104年2月8日會員大會決議,非
  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扣除前繳壹仟元裁判費外,尚應補
  繳貳仟元,應予補正。另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尚非具體明確,是否限為「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104 年2 月8 日之第二屆第1 次會員大
  會決議應予撤銷」?抑或其他?究有未明,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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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