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58號
PCDV,104,訴,1258,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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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王國強
被   告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被   告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莘蒂
被   告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莊財貴
被   告 裴保羅
被   告 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 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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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山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