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9號
PCDV,104,訴,119,2015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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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蕭米玳
      梁增壽
      邱嘉南
      董伯雲
      薛文碧
      陳昭蓉
      洪志昇
      劉淑娟
      陳清雄
      鍾汶峻
      鍾汶潔
      陳世呈
      詹振生
      莊嘉龍
      高麗卿
      呂伍豐
      林育諒
      李水澤
      李培仁
      唐語呈
      王鈺卿
      柯進學
      劉綉珠
      王俶美
      黃文榕
      許宗榮
      薛逸華
      黃富晃
      劉淑惠
      賴淑芬
      柯建仲
      柯建德
      劉世文
      瞿聖強
      彭森祖
      王健聲
      孫正兆
      黃志明
      楊志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因104 年度訴
字第11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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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