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52號
PCDV,104,訴,1152,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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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周幸美
訴訟代理人 王杰山
被   告 臺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修復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2樓之1 (瑞園)頂樓屋頂平台之漏水,直至不漏水為止,此
部分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7萬3,000 元;原告訴之聲
明第二項為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未修繕前項漏水所致之屋況損害,
此部分所需修復費用為7 萬元,上開金額有原告提出之屋頂漏水
防漏修繕工程之工程估價明細表、工程估價單影本各1 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104 年度重簡調字第133 號卷第36、37頁),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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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