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12號
PCDV,104,補,2212,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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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莊建弘
被   告 胡日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
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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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