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黎 昱
被 告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被 告 蔡宛玲
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6,9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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