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71號
PCDV,104,補,2071,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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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簡友川 
原   告 簡茂男 
原   告 簡茂松 
原   告 簡清良 
原   告 陳簡蓮 
原   告 簡欽松 
原   告 簡正勝 
原   告 簡正來 
原   告 簡進發 
原   告 簡寶桂 
原   告 陳簡銀美
原   告 簡竹隆 
原   告 陳永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慶輝簡淑芬簡宇婕簡楊富美簡淑惠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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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