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19號
PCDV,104,補,2019,2015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一、上列原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捌仟
  捌佰壹拾叁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1頁


參考資料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