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昆明
被 告 蔡宛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81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1,191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