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79號
PCDV,104,補,1979,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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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邱連輝
被   告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罔店
人           樓
一、原告因請求追加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114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5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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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