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固鋒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長泰
被 告 陳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鋒實業有限公司、周長泰、陳俊明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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