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柯政良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
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1+1)×34×10=6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104年
1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104年1月1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
額2,730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七、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及
財政部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符合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即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
人,亦需於清冊內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
月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正面及內頁等)。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