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吳供月
代 理 人 張雯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
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1+1)×34×10=6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4月13日起至104年
4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104年4月1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依本院104 年度司清償調字
第59號執行筆錄內所載,以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額542,753元,共分180期清償)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國稅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投保資料表。
八、陳報聲請人與大年盟有限公司之關係暨該商號之經營狀況、
收入情形。
九、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
財產目錄之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逐項詳細列載,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另提出符合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即應表
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
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亦需於清冊內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倘其現無工作亦無財產,則如何籌措每
月14,000元之租金?且其繳交之方式為何?等事項,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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