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91號
PCDV,104,消債更,191,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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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胡景耀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1)*34*10=68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4 年6 月3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8 萬元。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6 月6 日起至104 年
  6 月5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6 月6 日)起迄今收入(含失業
  給付、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
  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
  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
  權人清冊。)。
八、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2 暨103 年度所得清單及銀行
  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九、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
  扶養人財產資料。併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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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