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71號
PCDV,104,消債更,171,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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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孫曉慧(原名:金曉慧)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元。
三、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之法律關係為何及 其必要性,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 納證明並應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 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六、債權人清冊:應提出對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3,90 0元、元誠第二基金資產209,034元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 之證明文件。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九、聲請人配偶賴國銘之民國101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暨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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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