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連進榮 連素娥 連素卿 連素靜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連進益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連福來、連張秀枝,載 有死亡事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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