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77號
PCDV,104,司執消債更,77,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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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陳秀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 之其他固定收入,不以勞務所得者為限,僅需期為長期、定 額之給付,無論為有償或無償取得者均屬之。政府固定給付 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 收入。(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 〉第21號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問題研審 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以104年度 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03,716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7,456元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名下無可供變價之財產,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通報資料亦無債務人投保紀 錄,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3月26日壽會博字第000000 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其現年66歲、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收入來源均賴國民年 金1,406元、身心障礙補助款4,700元、及子女給付之扶養 費用2,000元為生,合計共8,106元,有債務人所提郵局存



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考量債務 人已年屆退休之齡,謀職不易,故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收入以8,106元作為計算基準,應堪採信。又其每月必 要支出5,000元低於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840元,已節約用度,且其支出項目包含膳食費3,000元 雜費2,000元,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 侈、浪費之情事,且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近全 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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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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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0.43%(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 )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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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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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822元 │




│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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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
│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
│ 調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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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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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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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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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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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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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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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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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