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4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湯淺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肆萬伍仟壹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