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4號
債 權 人 楊啓暉
債 務 人 裕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伍萬貳仟捌
佰玖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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