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長天
李陳月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長天於民國88年12月08日偕李陳月沼為附卡人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79610101070109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等自發卡至民國10
4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70,025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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