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167號
PCDV,104,司促,21167,201506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本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078558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累計106,501元正未給付,其中99,4
  00元為消費款;5,871元為循環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本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99400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