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本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
2078558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累計106,501元正未給付,其中99,4
00元為消費款;5,871元為循環利息;1,23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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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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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本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99400 │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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