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016號
PCDV,104,司促,21016,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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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務 人 翁束金(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漢章(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漢龍(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怡臻(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翁束金( 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黃漢章( 即黃進源
  繼承人) 、黃漢龍( 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黃怡臻( 即黃進
  源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黃進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捌萬貳
  仟伍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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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