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債 務 人 翁束金(即黃進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漢章(即黃進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漢龍(即黃進源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黃怡臻(即黃進源之繼承人)一、債務人翁束金( 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黃漢章( 即黃進源之 繼承人) 、黃漢龍( 即黃進源之繼承人) 、黃怡臻( 即黃進 源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黃進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捌萬貳 仟伍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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