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817號
PCDV,104,司促,20817,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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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陳楊育綢即陳楊玉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楊育綢即陳楊玉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向債
  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永
  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
  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 5.58 機動計
  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6.95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楊育綢即陳楊玉綢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未
  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365,871 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依「永豐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
  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
  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
  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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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