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98號
PCDV,104,司促,20798,201506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庭穎即李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庭穎即李瓊瑋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向聲請人申
  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00019510823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079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庭穎即李│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32456 │瓊瑋   │12月11日起 │      │       │
│  │元  │13000195 │      │      │       │
│  │   │108235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