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70號
PCDV,104,司促,2077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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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70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品穎
債 務 人 林釀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壹佰壹拾
  肆元,及其中貳拾叁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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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