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327號
PCDV,104,司促,20327,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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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林薛淑姿即薛淑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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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