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45號
PCDV,104,司促,20245,201506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李桔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叁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