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06號
PCDV,104,司促,20206,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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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盧培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玖仟陸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陸拾肆萬肆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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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