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5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張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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