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05號
PCDV,104,司促,20205,201506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05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張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