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179號
PCDV,104,司促,20179,201506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士珍於民國86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5
  20030011677009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6月0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19,274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