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士珍於民國86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5
20030011677009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6月0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19,274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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