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153號
PCDV,104,司促,20153,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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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清水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90,213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7,
  673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51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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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