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清水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90,213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7,
673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51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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