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錦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王錦瑩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7,85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47,529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696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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