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131號
PCDV,104,司促,2013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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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錦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王錦瑩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7,85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47,529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696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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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