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美英即陳洪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洪美英
即陳洪美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7,000 元整。( 二) 利息計算
:新臺幣13,657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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